2022年第三期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
(特殊困难帮扶金)
一、帮扶项目
全国劳模(含享受待遇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特殊帮扶资金:
1.因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
2.因劳模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罹患重病的,须由劳模监护抚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在全国劳模去世当年或次年可根据困难情况发放一次性特殊困难帮扶金3000元。
二、帮扶范围及标准
特殊困难帮扶项目可兼得申报,帮扶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1.劳模疾病帮扶
全国劳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私人诊所和疗养机构除外)扣除辽宁省全国劳模大病起付线部分后给予帮扶。起付线为:辽宁统计年鉴2021 10-4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中低收入户26059元*20%即5212元核定;农口大病起付线为:辽宁统计年鉴2021 10-14各地区农村常驻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450*20%即3490元核定。
2.劳模直系亲属帮扶
劳模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罹患重病的,帮扶上限为劳模疾病帮扶标准的90%,不超过1万元。
3.劳动障碍帮扶
全国劳模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帮扶的,可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主要包括:
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一至四级伤残等;
②残联认定的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等;
③医保部门认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等;
④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
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伤残;
⑥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护理依赖鉴定。
对于提供有关部门鉴定材料的全国劳模,可以给予不超过12个月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帮扶。对于不便于提供上述鉴定材料的70周岁(含)以上的老劳模,经所在单位工会入户调查,书面证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参照6个月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适当帮扶。对于存在生活自理障碍、聘请护工护理的,可以依据护理费用发票给予适当帮扶,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2000元。
4.意外灾害帮扶
对于遭受意外灾害的全国劳模家庭,经有关部门出具财产损失证明,予以不超过1万元、损失额度内的帮扶。受灾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损失额度的100%予以帮扶;1至1.5倍(含)的,按照70%予以帮扶;1.5至2倍(含)的,按照50%予以帮扶;超过2倍的,原则上给予慰问金(不超过春节慰问金标准),不按照损失额度进行帮扶。
三、未造成严重困难的
发生上述困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造成严重困难,不按照上述标准帮扶,可视情况给予慰问金(不超过春节慰问金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即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总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 (境)留学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劳模及其配偶名下自有住房超过2套的;其他不宜帮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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